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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亭与被执行人苏联新、郭少妹、黄成端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亭,苏联新,郭少妹,黄成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亭,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联新,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少妹,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成端,男,1963年3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云亭与被执行人苏联新、郭少妹、黄成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