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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勇胜与吴春培,吴春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勇胜,吴春培,吴春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76号申请人:冯勇胜,男。被告:吴春培,男。被申请人:吴春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胜诉被告吴春培、吴春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勇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春洽名下位于xx工厂x区x号宅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的房屋在价值5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担保人郑小敏自愿其名下位于xx街x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的车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郑小敏位于位于xx街x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的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吴春洽名下位于xx工厂x区x号宅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的房屋在价值5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洁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