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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再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青岛保税区中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保税区中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中信实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任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正,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保税区中创国际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程军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刚,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开发区支行)与上诉人青岛保税区中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4)青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创公司、中信开发区支行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认为,中信开发区支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所确定的被告是与其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的中创公司,虽然中创公司后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未进行清算,其法律主体地位依然存在。原审法院在诉讼中将后来成立的青岛保税区中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列���被告,违反法律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青岛保税区中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翠真代理审判员  李金明代理审判员  王治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