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谢春艳申请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艳,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谢春艳。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占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