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黄庆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庆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33号罪犯黄庆平,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作出(1996)莆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庆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庆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月25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庆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庆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庆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〇一一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庆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庆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三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