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田洪英、王成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田洪英,王成波,王功平,王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田洪英。被执行人王成波。被执行人王功平。被执行人王成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洪英、王成波、王功平、王功超、王成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9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延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