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林梅华与江斌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梅华,江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林梅华。被执行人江斌海。申请执行人林梅华与被执行人江斌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9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梅华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斌海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