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仕妹与谢赏、黄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赏,谢仕妹,黄群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赏,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仕妹,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群兴,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谢赏因与被上诉人谢仕妹、黄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8月1日,黄群兴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谢仕妹借款共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付(每月利息2500元),定于18个月内归还;其中10000元借款给定6个月归还,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黄群兴于借款当日签写了两份借据交谢仕妹收执。借款后,黄群兴没有按约偿付本息。经多次催还未果,谢仕妹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黄群兴、谢赏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计至还款项时止)给谢仕妹。原审法院认为:谢仕妹与黄群兴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黄群兴借款后,理应按约偿付本息,但经谢仕妹催收后仍拒不偿付,属违约行为。现谢仕妹请求黄群兴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中5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群兴与谢赏在黄群兴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双方应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因此应确定谢赏对黄群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群兴辩称其中10000元是借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谢仕妹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黄群兴该辩驳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黄群兴、谢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借款60000元及尚欠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谢仕妹。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黄群兴、谢赏共同负担。上诉人谢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黄群兴借谢仕妹的60000元应由黄群兴个人偿还,请求改判谢赏不承担偿还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谢仕妹与黄群兴是赌博相处结识的,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两人经常到阳江、恩平等地赌博,谢仕妹明知借钱给黄群兴是用来赌博的,而且还诡计多端,教黄群兴在借条上写“生意周转”,连同偷谢赏的身份证复印件。黄群兴所借的钱没有用在家庭生活开支,谢赏也不知情。谢赏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该借款与谢赏无关。黄群兴一直赌博成性,夫妻感情早多年破裂。2015年3月夫妻离婚一案已告到法院。现其夫妻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谢仕妹答辩称:一、谢仕妹与黄群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借款系为黄群兴与谢赏夫妻经营生意所需,是夫妻共同债务。谢仕妹与谢赏、黄群兴夫妇原是邻居,也是很好的朋友关系。2015年8月1日,黄群兴找到谢仕妹,称经营猪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谢仕妹借款60000元,谢仕妹考虑到两家是多年的邻居,且相互关系较好,也清楚其夫妻是在市场经营猪肉生意,便决定借给其。本案两笔共60000元全为本金,没有包含利息,也不是如谢赏所述的是借给其妻子黄群兴赌博。二、谢赏主张与黄群兴离婚,不符合客观事实。黄群兴在一审时也没有提及其与谢赏已经离婚。而且,迄今为止,谢赏与黄群兴一直共同居住在原房屋,一起在该镇市场同一猪肉档卖猪肉。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依法驳回谢赏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黄群兴答辩称:黄群兴对谢赏的上诉没有意见,承认自己会到处去赌博,输了钱就需要借钱去还。自己现在溪头镇开猪肉档,但没有赚什么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谢赏和黄群兴一致承认其两人大约在1985年结婚,于2016年2月24日双方自愿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谢仕妹、黄群兴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谢赏向本院则提供了其与黄群兴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领取的《离婚证》复印件。谢赏与黄群兴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阳江市阳西县甲镇乙街丙路m号房屋与所有财产都归男方所有……双方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经质证,谢仕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谢赏与黄群兴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办理的“假离婚”。谢仕妹主张谢赏与黄群兴至今仍然同吃同住,但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的借款本金以及应偿付的利息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60000元债务是否属于谢赏与黄群兴的夫妻共同债务,谢赏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黄群兴于2015年8月向谢仕妹借款,属于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借款。因黄群兴是在当地农贸市场经营猪肉铺,有正当职业,而谢赏主张黄群兴借款用于赌博、黄群兴也承认其因经常赌博欠债而借债,但均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两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认定该60000元债务是谢赏、黄群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谢赏的上诉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谢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秋霞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7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赏,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仕妹,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群兴,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谢赏因与被上诉人谢仕妹、黄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8月1日,黄群兴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谢仕妹借款共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付(每月利息2500元),定于18个月内归还;其中10000元借款给定6个月归还,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黄群兴于借款当日签写了两份借据交谢仕妹收执。借款后,黄群兴没有按约偿付本息。经多次催还未果,谢仕妹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黄群兴、谢赏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计至还款项时止)给谢仕妹。原审法院认为:谢仕妹与黄群兴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黄群兴借款后,理应按约偿付本息,但经谢仕妹催收后仍拒不偿付,属违约行为。现谢仕妹请求黄群兴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中5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群兴与谢赏在黄群兴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双方应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因此应确定谢赏对黄群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群兴辩称其中10000元是借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谢仕妹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黄群兴该辩驳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黄群兴、谢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借款60000元及尚欠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谢仕妹。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黄群兴、谢赏共同负担。上诉人谢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黄群兴借谢仕妹的60000元应由黄群兴个人偿还,请求改判谢赏不承担偿还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谢仕妹与黄群兴是赌博相处结识的,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两人经常到阳江、恩平等地赌博,谢仕妹明知借钱给黄群兴是用来赌博的,而且还诡计多端,教黄群兴在借条上写“生意周转”,连同偷谢赏的身份证复印件。黄群兴所借的钱没有用在家庭生活开支,谢赏也不知情。谢赏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该借款与谢赏无关。黄群兴一直赌博成性,夫妻感情早多年破裂。2015年3月夫妻离婚一案已告到法院。现其夫妻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谢仕妹答辩称:一、谢仕妹与黄群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借款时为黄群兴与谢赏夫妻经营生意所需,是夫妻共同债务。谢仕妹与谢赏、黄群兴夫妇原是邻居,也是很好的朋友关系。2015年8月1日,黄群兴找到谢仕妹,称经营猪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谢仕妹借款60000元,谢仕妹考虑到两家是多年的邻居,且相互关系较好,也清楚其夫妻是在市场经营猪肉生意,便决定借给其。本案两笔共60000元全为本金,没有包含利息,也不是如谢赏所述的是借给其妻子黄群兴赌博。二、谢赏主张与黄群兴离婚,不符合客观事实。黄群兴在一审时也没有提及其与谢赏已经离婚。而且,迄今为止,谢赏与黄群兴一直共同居住在原房屋,一起在该镇市场同一猪肉档卖猪肉。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依法驳回谢赏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黄群兴答辩称:黄群兴对谢赏的上诉没有意见,承认自己会到处去赌博,输了钱就需要借钱去还。自己现在溪头镇开猪肉档,但没有赚什么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谢赏和黄群兴一致承认其两人大约在1985年结婚,于2016年2月24日双方自愿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谢仕妹、黄群兴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谢赏向本院则提供了其与黄群兴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领取的《离婚证》复印件。谢赏与黄群兴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溪头镇商业告街成功路41号房屋与所有财产都归男方所有……双方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经质证,谢仕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谢赏与黄群兴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办理的“假离婚”。谢仕妹主张谢赏与黄群兴至今仍然同吃同住,但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的借款本金以及应偿付的利息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上诉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60000元债务是否属于谢赏与黄群兴的夫妻共同债务,谢赏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黄群兴于2015年8月向谢仕妹借款,属于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借款。因黄群兴是在当地农贸市场经营猪肉铺,有正当职业,而谢赏主张黄群兴借款用于赌博、黄群兴也认是因经常赌博欠债而借债,但均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两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认定该60000元债务是谢赏、黄群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谢赏的上诉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谢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龙飘审判员何桂霞代理审判员姜玉华二○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曾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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