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31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均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村开设了股票现货交易店。由于相互竞争,被告人王某某的客户逐渐减少,并关门歇业。2016年3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梁某、李某、梁某某等人喝完酒后,王某某到了被害人陈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村某小区南门附近的棋牌室兼股票现货交易中心内闹事,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挂在店内墙上的两台电视拽下来摔坏,王小某的行为影响了该店随后几天的正常营业。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两台电视维修价值人民币5200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2016年4月2日,被告人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陈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米某某、张某某、梁某、李某、梁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损坏财物价值达到52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荔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舒 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