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卢政委与谢辉、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政委,谢辉,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初5777号原告:卢政委,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谢辉,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三八村*组**号.被告:陈玲,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埇桥区。原告卢政委诉被告谢辉、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卢政委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政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50元,由原告卢政委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