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萱与刘艳艳、熊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萱,刘艳艳,熊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萱,女,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艳,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勇军,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艳艳、熊勇军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艳艳、熊勇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37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