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秀风与刘振铎、刘淑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风,刘振铎,刘淑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543号原告郑秀风。委托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铎。被告刘淑珍。原告郑秀风与被告刘振铎、被告刘淑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限原告3日内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秀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退还原告郑秀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