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杨铭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杨铭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68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793691X6。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铭燕,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42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杨铭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8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