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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巫英慧与吴旭祥、翁冬梅、吴辉义、郑雪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英慧,吴旭祥,翁冬梅,吴辉义,郑雪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933号原告:巫英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被告:吴旭祥。被告:翁冬梅。被告:吴辉义。被告:郑雪兰。原告巫英慧与被告吴旭祥、翁冬梅、吴辉义、郑雪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9日立案。原告巫英慧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巫英慧以吴旭祥、翁冬梅、吴辉义、郑雪兰赔偿了其损失,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巫英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巫英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巫英慧负担。审 判 长  邱海清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林以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