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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玉海与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海,赵功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002号原告:朱玉海。被告:赵功帅。原告朱玉海诉被告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