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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关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刑更143号罪犯刘关,曾用名刘明清,男,1981年4月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文盲,农民,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犯刘亚升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玉香、吉求良、吉金花、吉金英、吉金香、吉金妹、吉亚天人民币91712.6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琼刑一核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1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罪犯刘关于2011年11月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琼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13年9月13日起确定。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刘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刘关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30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该2013年下半年单项表扬为死缓期间获得),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该犯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该犯自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在监狱期间,累计消费人民币4656.60元,平均每月消费155.22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关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6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剑萍审判员  林志民审判员  陶永夫axqhgfzkrghxbyy8yt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邱淑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