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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班顺岭与张西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班顺岭,张西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167号申请人班顺岭(领)。被申请人张西朝。申请人班顺岭以要求被申请人张西朝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西朝的银行存款108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西朝的银行存款1088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