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杨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