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必亮与宋帮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必亮,宋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91号申请人王必亮。被执行人宋帮军。申请人王必亮与被执行人宋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现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本院冻结,因扣划周期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