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创安有限公司、被告滁州建材基地管理处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创安有限公司,滁州建材基地管理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21号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创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男,青海创安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滁州建材基地管理处。负责人:李延晓,该管理处处长。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筑公司”)诉被告青海创安有限公司、被告滁州建材基地管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东方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巩智伟审 判 员 廖海峰代理审判员 井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