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超与马丽、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丽,董超,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族。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晓伟,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族。上诉人马丽因与被上诉人董超、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马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32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320元,由上诉人马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