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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兴福与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福,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胡兴福,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被执行人:罗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兴福与被执行人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执行费2932.25元,合计205082.25元,已执行到位10035.58元,尚有195046.67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罗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基于被执行人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