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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夏文利盗窃、非法持有毒品、席昊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利,席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407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文利(绰号“猛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101户,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70栋2单元603户。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2016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席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39栋306户,住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40-67号A栋308户。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少雄,衡阳市石鼓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文利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席昊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娉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文利、被告人席昊及其辩护人高少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席昊明知被告人夏文利约其到云集去偷车,仍应约前往。由被告人夏文利开着自己的越野车载着被告人席昊来到衡南县云集二安置区市场内,被告人夏文利动手盗走被害人谭小雪的一台红色女式铃木摩托车,并由被告人席昊开回衡阳藏于被告人夏文利女友的妹妹曹钰处。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12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缴获。2、2015年4月11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夏文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盗窃他人财物二十次,盗窃财物价值107383.14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夏文利位于建设新村70栋2单元303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文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文利、席昊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文利系主犯,被告人席昊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文利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席昊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席昊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席昊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中被害人未受到实际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席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犯罪事实一、被告人夏文利、席昊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文利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载着被告人席昊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二安置区市场内盗窃,夏文利动手将被害人谭小雪的一台红色女式铃木摩托车盗得后,交由席昊骑回衡阳市藏于曹钰处(夏文利女友曹蓉之妹)。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12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二、2015年4月12日至12月5日,被告人夏文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盗窃他人财物二十次,盗窃的大部分财物价值107332.14元。1、2015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夏文利与陆伟生(已判决)、刘然(已判决)、陈林(另案处理)合谋到衡阳市祁东县盗窃摩托车。当晚,夏文利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载着三人到达祁东县城后分二组实施盗窃,夏文利与陈林一组、陆伟生与刘然一组。夏文利与陈林在一小区内盗窃了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陈林将盗得的摩托车骑走藏好,返回后又与夏文利在一小区发现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由于摩托车被锁住未打开,二人将该车抬到夏文利的越野车内,夏文利驾车返回衡阳市。陆伟生和刘然在县城盛世宏城小区内盗得被害人李彦的一辆红色豪爵海王星女式摩托车,二人驾驶该车在县城内遇见陈林,三人行至祁东县船山实验学校校内,由刘然、陈林望风,陆伟生使用工具盗得被害人匡小华的一辆白色三铃女式助力车。经鉴定,被害人李彦、匡小华的被盗车辆价值分别为4127元、2960元。案发后,祁东县公安局已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李彦。2、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夏文利与陆伟生、刘然、丁时亮(另案处理)合谋到衡阳市祁东县盗窃摩托车后,一起乘坐夏文利驾驶的越野车到祁东县城,分二组实施盗窃,夏文利与丁时亮一组、陆伟生与刘然一组。夏文利和丁时亮在一小区内发现被害人陈永祥的一辆蓝色豪爵天玉女式摩托车,因发动不了二人将车抬到夏文利的越野车上后,电话联系陆伟生约好在祁东火车站附近会合。期间,夏文利与丁时亮在火车站附近的医院旁盗得被害人刘高峰的一辆黄色日阳牌女式摩托车,陆伟生与刘然在一小区盗得一辆红色豪爵悦星女式摩托车(失主不详),二人驾驶该车行至祁东县四明山庄家属院内,盗得被害人肖新生的一辆棕色韩铃女式摩托车。随后,双方又电话联系在祁东县城横马路会面,当四人一起驾车往衡阳方向行驶至祁东县鼎山东路时,刘然、陆伟生、丁时亮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三轮机动车盗走。四人在祁东县王子假日酒店门口商量由刘然看守盗得的摩托车,夏文利、陆伟生、丁时亮驾驶三轮机动车至祁东县亚都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彭志军的一辆红色豪爵海王星摩托车抬到三轮车车箱内,驾车返回与刘然会合后再回到衡阳市,将所盗车辆停放在衡阳市石鼓区少年活动中心路段。经鉴定,红色豪爵悦星女式摩托车价值3788元,被害人肖新生、陈永祥、朱秋华、彭志军、刘高峰的被盗车辆价值分别为2880元、6150元、12000元、4952元、2880元。案发后,祁东县公安局已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肖新生、刘高峰、陈永祥、朱秋华、彭志军。3、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夏文利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载着丁时亮伺机盗窃,在衡阳市解放路红旗大剧院门口人行道上二人采取砸锁的方法将被害人陈德军的一辆小绵羊摩托车盗走,由丁时亮将车藏于衡阳市石鼓区后花园酒店停车场。后二人再次返回红旗大剧院门口,采用同样的方法盗得被害人许福军的一辆黑色地平线牌520型摩托车,同样藏在后花园酒店停车场。经鉴定,被害人许福军的被盗车辆价值6821元。4、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蒸湘北路渔米之乡附近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徐红东的一辆白色JEEP越野车(牌号湘D999XU)副驾驶车窗砸碎,盗走车尾箱内的一套登山服、白酒、数据线、充电器等物品。5、201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蒸湘区阳辉小区6栋3单元楼下砸碎被害人王力民的一辆红色日产轿车(牌号湘AGH478)车窗,盗走车内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条半蓝色芙蓉王香烟、U盘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电脑和香烟价值分别为1599元、5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U盘和电脑返还给被害人。6、2015年10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39度酒吧地段砸碎被害人王新成的一辆红色雪弗兰科鲁兹轿车(牌号湘D5527D)车窗,盗走车内一个行车记录仪、2副墨镜、3包蓝色芙蓉王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行车记录仪价值650元。7、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夏文利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载着“厉衡”(已死亡)、何在明(另案处理)从长沙市返回衡阳市途经衡山县,发现被害人文志成停放在中油金鸿燃气公司门口的一辆女式摩托车,夏文利与何在明一起下车,夏文利用起子把摩托车的点火盒撬开,发动该车载着何在明返回越野车边,二人一起将车抬到越野车的尾箱后驾车返回衡阳。8、2015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夏文利与何在明在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与司前街交汇处的中国银行前砸碎被害人王小革的一辆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牌号湘DOGS55)车窗,盗走车内一台黑色卡片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二瓶天之衡白酒、一个行车记录仪、一个帆布背包、一个棕色钱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2520元。9、2015年11月3日4时许,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石鼓区团结村石材店门口砸碎被害人罗木生的一辆现代越野车(牌号湘DK0621)车窗,盗走车内和天下、荷花牌香烟各一条、一个灰色手提包、一个钱包等物品。经鉴定,和天下、荷花牌香烟价值分别为950元、500元。10、2015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立新大道红太阳幼儿园附近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吴岚的一辆黑色长安越野车(牌号湘D9812E)车窗砸碎,盗走车内芙蓉王香烟5包、南岳景区门票、银行卡、身份证、车座靠枕等物品。11、2015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夏文利与何在明在衡阳市石鼓区团结村41栋楼下砸碎被害人何放兵的一辆小轿车(牌号湘AIOH83)副驾驶室车窗,盗走车内一件忘不了牌西服、一个飞利浦牌剃须刀、一个博尔捷节油器、一个钱包及烟酒等物品。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2105元。12、2015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夏文利与何在明在衡阳市石鼓区下横街星元幼儿园地段砸碎被害人欧阳波的一辆越野车(牌号湘MQ0212)车窗,盗走车内精白沙、软芙蓉王香烟各一条、一个车载音响。经鉴定,被盗精白沙、软芙蓉王香烟价值分别为80元、530元。13、2015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风采足浴城停车场后面砸碎被害人胡金花的一辆小轿车(牌号湘DQ7600)车窗,盗走车内二纸箱中成药。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2428.1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药品退还给被害人。14、2015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124栋2单元楼梯间盗得被害人阳淼源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7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15、201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司前街与中山北路交汇处砸碎被害人龙清华的一辆东风悦达越野车(牌号湘D7728A)车窗,盗走车内二瓶白酒、一个行车记录仪。16、2015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夏文利与何在明骑电动车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伺机盗窃,在祝融路砸碎被害人谢赛娇的一辆东风标致轿车(牌号湘S9XS90)车窗,盗走车内一副女式眼镜、一个充电宝、驾驶证。17、2015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夏文利与何在明在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88栋楼下发现被害人胡毅星的一辆绿色雅马哈摩托车,由夏文利将摩托车龙头锁掰开,何在明将车推到建设新村94栋。因该车装有GPS定位系统,胡毅星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抓获何在明,夏文利驾车逃脱。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750元。18、2015年12月4日4时许,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中山北路农业银行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剪刀将被害人吴建城的一辆黑色小绵羊摩托车车线接起后骑回家。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吴建城的驾驶证返还给被害人。19、2015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夏文利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在衡阳市石鼓区御城公寓门口发现被害人秦跃军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牌号湘DM0191)尾箱内存放有烟酒,便用安全锤砸碎驾驶室车窗,盗走车内10条和天下香烟、9条贵烟、1条白色包装芙蓉王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两件葡萄酒、四瓶洋酒等物品。同月10日下午,夏文利销赃2条和天下香烟、1条贵烟,得款26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9272。案发后,大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已退还给被害人。20、2015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夏文利在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77栋楼下砸碎被害人黄海军的一辆福特轿车(牌号湘D1191C)车窗,盗走车内1件黄色警用雨衣、2件警用冬季执勤服、1台执法记录仪、1个飞利浦剃须刀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谭小雪的陈述、收据、合格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实物照片,证明她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她。2、被害人李彦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3、被害人匡小华的陈述、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4、被害人陈永祥的陈述、产品合格证及投保记录卡、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5、被害人刘高峰的陈述、收据、产品合格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6、被害人肖新生的陈述、收据、产品合格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7、被害人朱秋华的陈述、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8、被害人彭志军的陈述、产品合格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祁价认鉴[2015]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9、视频照片、现场缴赃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夏文利与同案犯陆伟生、丁时亮、刘然驾驶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或摩托车经过监控视频的照片,并由陆伟生和刘然进行了指认。公安民警对追缴的赃车进行拍照、制作笔录。同案犯陆伟生、刘然对被告人夏文利进行了辨认。10、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刘然、陆伟生、丁时亮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然、陆伟生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害人李彦、肖新生、刘高峰、陈永祥、朱秋华、彭志军的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返还。11、同案犯陆伟生、刘然的供述,证明他们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12、被害人陈德军、许福军的陈述、机动车销售单、产品合格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他们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许福军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13、被害人徐红东的陈述,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14、被害人王力民的陈述、证人陈艳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王力民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部分被盗财物发还给他。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15、被害人王新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16、被害人文志成的陈述、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摩托车购买的价格。17、被害人王小革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追缴的被盗物品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及追缴的部分被盗物品进行了勘验、拍照。18、被害人罗木生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部分被盗物品发还给他。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19、被害人吴岚的陈述、现场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拍照,追缴的南岳景区门票、身份证已发还给他。20、被害人何放兵的陈述、商品销售收据、证人夏放明、黄建军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他已领回追缴的部分财物。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及追缴的部分财物进行了勘验、拍照。21、被害人欧阳波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部分被盗财物发还给他。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22、被害人胡金花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销货清单、领条,证明她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被盗财物发还给她。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23、被害人阳淼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车销售单、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他已领回追缴的电动车。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及追缴的电动车进行了勘验、拍照。24、被害人龙清华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25、被害人谢赛姣的陈述,证明她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26、被害人胡毅星的陈述、证人许明德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衡价认鉴[2015]50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胡毅星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27、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同案犯何在明的指认照片,证明2015年11月19日23时许,何在明与被告人夏文利盗窃被害人胡毅星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夏文利逃脱。公安民警对何在明、夏文利作案使用的工具、被盗车辆及何在明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进行了扣押,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何在明对作案使用的工具、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盗窃的车辆及现场进行了指认。28、被害人吴建城的陈述、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公安民警已将追缴的驾驶证发还给他。29、被害人秦跃军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衡价认鉴[2015]552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车内的被盗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他已领回追缴的大部分财物。公安民警对被盗车辆、盗窃现场及追缴的财物进行了勘验、拍照。30、被害人黄海军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及实物照片,证明他被盗的财物及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价值。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31、证人常光彪、向伟锋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夏文利与向伟锋一起卖给常光彪二辆摩托车(一辆女式摩托车、一辆小绵羊摩托车)。常光彪对被告人夏文利和向伟锋进行了辨认。32、证人曹蓉的证言,证明她与被告人夏文利是男女朋友关系,夏文利时常将盗窃的财物存放在她居住的衡阳市石鼓区钱局巷出租屋,还送给她部分赃物。公安机关已将夏文利存放在她处的赃物、夏文利送给她的赃物追缴。33、证人曹钰的证言,证明她与曹蓉是姐妹关系,被告人夏文利送过她一些盗窃的赃物,并在她家楼下车库存放过二辆盗窃的摩托车。34、同案犯丁时亮的供述,证明他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35、同案犯何在明的供述,证明他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3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夏文利、席昊的住处、夏文利寄存赃物的曹蓉、曹钰的租住屋及夏文利进行销赃的常光彪住处和存放赃物的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对查获的赃物进行了扣押、拍照。37、被告人席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对其与被告人夏文利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38、被告人夏文利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夏文利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他对被告人席昊及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指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2月11日5时许,公安民警在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70栋2单元603室查获被告人夏文利持有的甲基苯丙胺2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衡公物鉴(理化)字[2015]920号理化鉴定书,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夏文利住处(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70栋2单元603室)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2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2、被告人夏文利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夏文利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持有的毒品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利、席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文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席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夏文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文利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席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文利犯数罪,应当合并决定执行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文利均起主要作用(包括与席昊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席昊在与夏文利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文利、席昊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共同盗窃的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夏文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的大部分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昊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文利、席昊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夏文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席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文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席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陆 超人民陪审员  李树藻人民陪审员  何世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奇校对责任人:陆超打印责任人:倪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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