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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诉被告张晓东、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张晓东,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负责人周萍,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金良,四川时代经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时代经纬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东曹庄村南街南七巷28号。被告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东街76号4层。法定代表人唐文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诉被告张晓东、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