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忠辉与郭清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辉,郭清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辉,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清晏,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忠辉与被执行人郭清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拉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