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8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8民初618号原告温某某。委托代理人尹秋晨,男,平遥县古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郝某某。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秋晨、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9日,双方在平遥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4年10月1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被告没有发生过争吵,因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9日,双方在平遥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4年10月1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5年4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郝某一,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吵闹现象。2016年4月12日,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不归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虽然较短,但已生育小孩,双方已形成较稳定的婚姻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吵闹现象,但均为家庭琐事,双方均应正确面对和理性解决。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就一定能建立美满、和谐、温暖的幸福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证据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启庆审判员 王永杰审判员 韩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