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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苏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73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苏某某,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应当准许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人民陪审员  林晋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