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苏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73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苏某某,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应当准许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人民陪审员 林晋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