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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慧秀、潘有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秀,潘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张慧秀被执行人潘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民初字第002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有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有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有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10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