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牟庆莲与于海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庆莲,于海洋,王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牟庆莲,女,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于海洋,男,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彦杰,女,住所地白城市牟庆莲申请于海洋、王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海洋、王彦杰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牟庆莲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人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