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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申英与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申英,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申英,女,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李玉红,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张申英申请执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申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玉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