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一某、凌一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一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3月1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9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凌一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3月1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9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一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3月1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9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学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7日上午,将其购买的位于章化乡老官李村村南南北生产路西侧的32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该3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0.1876立方米。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0.18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对以上指控均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7日上午将其购买的位于章化乡老官李村村南南北生产路西侧的32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该3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0.187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魏一某供述,证明经同村的魏某,其购买了李某1家位于章化乡老官李村的杨树,当时商量的是采伐证由自己负责办理。2016年3月7日,其联系李一某、凌一某去到章化乡老官李村伐树,当天上午伐倒的32棵杨树拉到太尉镇海营村高保山的木材场卖了600元钱,卖完树后再回去的时候看到有警车在伐树的地方停着,因为没采伐证心里害怕就回家了。被告人李一某供述,证明其与魏一某、凌一某于2016年3月7日在章化乡老官李村无证采伐杨树的事实,其知道伐树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与魏一某、凌一某伐树是合伙关系,钱平均分。被告人凌一某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3月7日同魏一某、凌一某一起在章化乡老官李村无证采伐32棵杨树的事实。其知道伐树要办采伐证,这32棵杨树都没有办采伐证,其与魏一某、李一某是合伙关系,赔赚平分。证人魏某证言,证明其找到同村的魏一某收购亲戚李某1位于章化乡老官李村的57棵杨树,当时商量的是采伐证由买树的负责办理,2016年3月7日其到卖树的地方看到魏一某和另外两个人在伐树。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在章化乡老官李村村南有57棵杨树,因自己经常不在家就委托亲戚魏某帮自己卖树,当时给魏某说的是采伐证由买树的办理。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高保山开了一个木材场,2016年3月7日北舞渡镇的魏一某和两个人拉来了一车树,一共给了他们600元钱。证人郭某、李某2证言,均证明民警在章化乡老官李村勘验伐树现场的时候其作为见证人见证了整个勘验过程,现场勘验没有违法的地方。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指认笔录附照片,系三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立方蓄积计算报告,证明被采伐的3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共20.1876立方米。三名被告人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户籍辖区内均无犯罪前科。舞阳县林业园艺局证明,证明涉案的32棵被伐杨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章化乡老官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涉案被采伐的32棵杨树的树主是李某1。案件侦破过程及到案证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罪行。15、光盘1张及情况说明,同步显示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内容上与讯问笔录相一致。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0.18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一某、凌一某、李一某均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一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凌一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一某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琳飞审 判 员 张金乐人民陪审员 李庆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