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小玲、陈修仁与余作彩、徐晓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玲,陈修仁,余作彩,徐晓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920号原告:林小玲。原告:陈修仁。被告:余作彩。被告:徐晓青。原告林小玲、陈修仁与被告余作彩、徐晓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林小玲、陈修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玲、陈修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林小玲、陈修仁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