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沈阳盛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学,沈阳盛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345号原告:王文学,男,满族,住沈阳市。被告:沈阳盛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何莉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学与被告沈阳盛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文学承担。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