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彬,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20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陈文彬。委托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清。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川0504财保2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价值104万元的银行卡账户及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分公司价值104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州市XXX区XX路X号X幢XX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第三人易国华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州市XXX区XX路X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