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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某1诉王某2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339号原告王某1,男,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学生。被告王某2,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1诉称,被告王某2系我父亲,2005年我父母离婚后,我随被告一直在沁水县郑村居住生活。现我在西安市齐力铁路技工学院上学,今年放假回来,我未能联系到被告,听说被告已将在郑村的房屋擅自卖掉。要求被告支付我教育费、生活费2.5万元,并为我提供居住地。被告王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2的经常居住地为沁水县郑村镇潘节村,本案应由沁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靳彦林审 判 员  张祥太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晋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