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守业与王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业,王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741号原告:刘守业,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东里满乡固店村人,农民,现住。被告:王玉玉,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东里满乡郭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业诉被告王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守业负担。审判员 张天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