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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守业与王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业,王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741号原告:刘守业,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东里满乡固店村人,农民,现住。被告:王玉玉,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东里满乡郭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业诉被告王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守业负担。审判员  张天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