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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杨艳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737号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山,。被告:杨艳红,住承德市。本院审理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40.00元。审 判 长  孟庆九审 判 员  栾佳为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