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刑初17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林婧,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8月23日徐某某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马某某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运华代理审判员 刘 京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管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