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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刑初17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林婧,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8月23日徐某某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马某某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运华代理审判员  刘 京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管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