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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诉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242号原告李峰。被告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丽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于丽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李峰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有限公司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蕾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