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晓华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晓华,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晓华。原审被告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晓华、原审被告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紫金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1民初6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于2016年6月13日才收到紫金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被上诉人于2016年5月27日书写的《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追加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因此上诉人关于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与被告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御临门温泉度假村项目酒店扩建工程S4、S6室内装饰工程转包协议》(以下简称“转包协议”)不应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其两者发生的纠纷,被告广州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有专属管辖权,紫金人民法院无管辖权。首先,被上诉人与被告广州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御临门温泉度假村项目酒店扩建工程S4、S6室内装饰工程转包协议》为无效合同。其次,被上诉从未对项目工程进行过任何的施工行为,该协议对上诉人和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约束力。最后,被上诉人为了达到在紫金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目的,与被告广州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通过事后签订无法律效力的转包协议,且在提起诉讼时故意不将广州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以规避被告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专属管辖权、规避上诉人与广州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协议。综上所述,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廖晓华、原审被告广州达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不动产所在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上诉人超过十五天的答辩期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