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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季季鲜食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季季鲜食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巍,李进平,王治永,张新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44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海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季季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桃村口村。法定代表人梁巍,经理。被告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大花村南远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治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晶晶、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巍,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李进平,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王治永,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铃,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商都农商银行)诉被告安阳市季季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巍、被告李进平、被告王治永、被告张新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时的名称错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