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志武与中山市沙溪镇连峰服装厂、郑海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武,中山市沙溪镇连峰服装厂,郑海云,蒋德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465号原告:李志武,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欣,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连峰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郑海云。被告:郑海云,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蒋德雄,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李志武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连峰服装厂、郑海云、蒋德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志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4692元,诉讼保全费3312元,共计8004元(原告李志武已预交),由原告李志武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诗娜陈桂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