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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26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唐保华诉王利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26306号原告唐×,男,1959年3月8日出生。被告王×,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卫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诉称,我与王×均系再婚,育有一子唐×1,现年15岁。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两个家庭理念和对事物的看法均不同。我为王×的妹妹打工7、8年却分文工资未得,她还教育孩子不去给我父母扫墓,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且分居多年。现我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尊重他自己的意见。王×辩称,我们之间没有什么大矛盾,就是为一些家庭琐事不免有些磕碰。我不愿意孩子在一个单亲的环境下生活,为了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唐×与王×经介绍相识,同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1年4月1日,双方育有一子唐×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已分居。庭审中,王×明确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唐×与王×系自主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对再次婚姻应是具备一定心理准备的。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王×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唐×亦应珍视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与王×多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唐×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卫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