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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6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栗与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王**,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6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委托代理人苗丽梅,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栗*因与被上诉人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0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告栗*同迎宾驾校工作人员王**因代理办理驾照考试费用产生的欠款纠纷,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法院释明后,栗*仍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栗*的起诉。诉讼费8500元退还栗*。裁定送达后,栗*不服,上诉于本院称,本案中的借条及还款协议是双方经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法院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另按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该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徐*答辩称,王**与栗*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王**作为迎宾驾校的员工,其同栗*之间的纠纷应由迎宾驾校承担。徐*虽与王**系夫妻关系,但该借条系受对方胁迫所写,徐*不应承担借款义务。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认为,栗*依据王**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在诉讼中举证抗辩其与栗*之间的纠纷不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迎宾驾校与栗*在驾校业务上产生的欠款纠纷。在一审庭审中,栗*亦承认该笔借款的性质并非借贷,而是办理驾照业务上产生的退还费用的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欠款纠纷并向栗*进行了释明,但栗*仍然坚持双方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栗*上诉称本案中的借条及还款协议是双方经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一审法院应该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红莉审判员  裴继荣审判员  童运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德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