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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晓荣与重庆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荣,重庆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827号原告:朱晓荣,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52469。法定代表人:高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寿,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朱晓荣与被告重庆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晓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晓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荣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晓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