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淑英与黄淑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英,黄淑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721号原告黄淑英,农民。被告黄淑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英与被告黄淑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