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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与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产资料市场8栋25号。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5777号。法定代表人曹敬武。委托代理人李延辉。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与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009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丰裕五交化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奉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