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利川市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谭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川市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普庵街95号。法定代表人吴中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俊,男,生于1971年0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利川市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利民初字第58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