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张勤,周福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周福仁,张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0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中南路498号。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莹,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周福仁,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勤,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被告周福仁、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芯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