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57号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用担保人朱兴旺名下的皖XX67**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皖XX67**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涵 微信公众号“”